現階段,股權激勵制度被越來越多的應用到公司的經營管理當中。許多企業為了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將公司股權份額贈送給公司員工以達到長期留住員工的目的,從而在受激勵員工與公司之間建立一種以股權為基礎的激勵約束機制。那么問題來了,一旦公司將股權贈予給員工,受贈員工去世后,贈股可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
案情介紹
馬漢自打大學畢業后就一直在王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兢兢業業,業務能力也較一般人強。公司考慮到馬漢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由公司股東會一致決議給予其贈股200000元,并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約定該贈股可參加分紅,但不享有其他權利。此后,公司每年將贈股所得分紅打入馬漢賬戶。兩年后,馬漢因病去世,馬漢的妻子魏芳主張繼承贈股,那么贈股可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
案情分析
本案屬于財產繼承案件,但是因遺產范圍涉及有限公司贈股這類特殊財產而與一般繼承案件有所不同。該贈股本質上是股東之間對分紅收益權的特別約定,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權范疇。
公司贈股的對象一般是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特定人員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等。其贈送的目的是讓上述人員能夠分享公司成長的收益,從而能長期留住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工作。
從本案具體情況可知,我們認為馬漢持有的公司贈送的股,屬于上述典型的贈股形式。其理由在于:王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約定:“該贈股可參加分紅,但不享有其他權利。”即已表明該贈股的持有者除了參加分紅并無其他股東權利;馬漢取得該贈股時,并未支付相應對價,不屬于公司已發行股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公司給馬漢的贈股,并未導致王朝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任何變化;
由上可知,本案中所涉的贈股,因有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而使受贈人不具備一般意義上股權的廣泛權利。受贈人馬漢接受贈股后,并未導致王朝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因此變化,王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也未發生變化。
可見,王朝科技有限公司所謂贈股只是名義上的股權而已,其實質只不過是賦予受贈人馬漢對公司收益請求分紅的權利,僅屬于股權自益權的范疇而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股權。王朝科技有限公司名為贈股實為公司收益分紅請求權的贈送行為,屬于該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領域。